日本海洋防污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4页(268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第7章规定:(1)任何人均不得将船舶弃于海中;(2)港湾管理者应依法对配备港内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的整备计划作出安排决定;(3)运输大臣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或公共团体的负责人,就防止海洋污染事项提供必要的合作;(4)国家尽力在防止船底污水排放装置、废油处理设施等防止海洋污染的装置或设施的设置及改进方面,提供必要的资金贷款保证,技术上的指导及其他援助;(5)国家将促进防止船舶及海洋设施排放油类及废弃物和有关处理废油、废船技术的调查研究,并大力普及调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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