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08页(492字)

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监督。

第三条 为了做好代表大会审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五年计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度计划草案)的准备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实行审查、批准。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经济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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