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屠宰禁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8页(282字)

日本1963年《屠宰场法》第12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根据本法的检查结果,当认为牲畜患有疾病不能供食用时,或认为由于该牲畜的宰杀、解体可能使病毒传染时,可在公共卫生上的必要限度内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该牲畜的屠宰或解体。(2)命令该牲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屠宰场的设备者或管理者、屠宰业者其他有关人员谋求采取患病牲畜的隔离、屠宰场内的消毒或其他措施或使其工作人员采取此等措施。(3)命令该牲畜肉、内脏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毁弃该被认为不宜于供食用的肉、内脏或牲畜的其他部分,或采取其他措施,或使其工作人员采取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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