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屠宰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8页(305字)

日本1963年《屠宰场法》第10条规定:(1)在屠宰场不得宰杀没有经过都道府县知事检查的牲畜。(2)在屠宰场,不得对屠宰后未经都道府县知事检查的牲畜进行解体。(3)对在屠宰场内所解体的牲畜肉、内脏、血液、骨和皮,不经都道府县知事的检查,不得移出屠宰场外。(4)上述三款规定,除都道府县知事认为不需要特别检查者外,对根据本法规定在屠宰场以外的场所进行屠宰或解体者同样适用。(5)根据前4款规定,由都道府县知事进行检查的方法手续和其他与检查有关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之。(6)对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第1款第4款的规定进行检查的结果,不得按行政不服审查法提出不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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