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对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5页(212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25条规定,当灾害发生或有发生灾害之虞时,预防或减轻灾害,在下列各款事项中实施应急对策:(1)警报的发出与传递或避难的劝诱与指示;(2)水防、救助及其他应急措施与救护;(3)设施与设备的紧急恢复;(4)防疫与防范及其他秩序的维持;(5)紧急运输手段的确保;(6)为预防或减轻其他灾害所必需的事项。防灾责任者应依据有关法令或防灾计划实施灾害应急对策。
上一篇:韩国灾害预防实施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