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预防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5页(370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21条规定,为防患于未然,灾害预防在下列各款事项中进行:(1)防灾组织的整备;(2)防灾的教育与训练;(3)防灾用物资与器材的储存与整备;(4)防灾设施与设备的整备;(5)灾害危险地区的指定与改善;(6)总统令确定的其他事项。防灾责任者应依据法令或防灾计划实施灾害预防。第22条规定:(1)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为依据有关法令和地域防灾计划,预测、预报和传递灾害或有效实施水防、救护及其他灾害应急对策,应建立必要的组织,并实施防灾训练。(2)有关水防团等的组织、运营必要事项,在总统令确定的基准范围内,按各自的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确定。第24条规定,防灾责任者应根据法令或防灾计划,储存与所管业务相关联的灾害应急对策和灾害恢复所必需的物资与器材,对其设施与设备进行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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