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屠宰解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8页(373字)

日本1963年《屠宰场法》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屠宰场以外的场所以供食用为目的宰杀牲畜。但属于以下各种情况时,不在此限:(1)不属于厚生省令规定的从事食肉出售或其他食肉营业的人,事先根据厚生省令的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进行了申报,以供自己及一起居住的人食用为目的而屠宰牲畜时;(2)牲畜遇到意外灾害、受伤或处于不可救治状态而必须立即屠宰时;(3)牲畜难产,或患产褥麻痹、急性气鼓症及其他厚生省令所规定的疾病,必须立刻屠宰时;(4)在远洋航道上航行的船只,为供船员乘客食用而屠宰时;(5)政令规定的其他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在屠宰场以外的场所为供食用而解体牲畜。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公共卫生上需要时,可根据前2款规定,向在屠宰场以外的场所屠宰或解体牲畜者指定其屠宰或解体场所以及肉、内脏等及脏物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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