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用水权力关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9页(264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根据本水法规定,人人有权从水体中取水用水。(2)任何人所拥有的对土地的权力,并不意味着他对位于该土地上、通过该土地内部,或在其边界处的水源也拥有同样的权力。但本水法的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按第3条规定取得他应有的用水权力。(3)只要不会导致水源的盐化和枯竭,人人均可从水源地取水用水。(4)任何水权均与下列水的用途相联系;如果用途不适当,水权也就失去意义;水的各项用途如下所列: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劳动、贸易和服务用水;公共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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