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原用水权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9页(318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95条规定,所有在1974年12月31日以前就已存在的原用水权申请,应从颁布本水法起两年期限内向水咨询委员会进行登记,该委员会将按照本水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水权予以确认,并规定它们的优先次序。当从某一供水水源地取水在时间上的优先次序无法确定时,其用水的优先次序应如下:(1)生活与市政用水;(2)灌溉用水;(3)发电用水;(4)渔业用水;(5)牲畜饲养用水;(6)工业用水;(7)其他用水。任何用水申请,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登记,则应视为弃权,其用水即作为放弃;根据本法规定,这一水源可以作为未取用水源进行安排。任何用水权不能指望从违反法律或侵犯他人权利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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