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动物人工授精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0页(400字)
新西兰《动物法》规定,总督可随时根据枢密院的命令制定控制或禁止动物人工授精和动物精液的分配和销售的条例。在上文未对一般性权力予以限制的情况下,这里宣布可按以下目的制定条例:(1)为本节的目的组织、任命或选举委员会,确定该委员会的职能,为该委员会的成员提供费用和酬金。(2)批准用于人工授精的动物精液的采集和贮存场所,制定批准场所的标准,控制或禁止任何其他场所用作这类目的。(3)批准从事动物人工授精的人员或从事动物精液采集和贮存的人员及批准从事人工授精人员的标准;控制和禁止由其他人员从事动物精液的采集和贮存及进行人工授精。(4)负责可采集精液的动物的批准和注册,制定可注册和批准的动物的标准;控制和禁止从其他动物采集精液。(5)经常印发按本节规定注册的、有执照的和经批准的动物人工授精场所、人员和动物的名单。(6)规定出按本节条件发给执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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