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孵化经营鸡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0页(306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关于加强和修正牲畜疫病法律的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利用商品鸡蛋作孵化用。但这种蛋已由兽医或部长批准,经专门人员作过雏白痢检验者除外。检验应按规定的方法,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办孵化场但持有规定的许可证者除外。卫生部长签发规定的许可证时,应查证其有无专门设备和劳力,并符合下列要求:(1)孵化场的卫生条件经牲畜检查长检查同意;(2)能定期清洗、消毒或熏蒸孵化器雏鸡有关的工具;(3)按规定纪录所有供孵化的蛋以便使蛋的原有性能得到考查;(4)孵化雏鸡应纪录:孵化蛋原产地详情、孵化日期、运出日期、调运雏鸡收货人姓名和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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