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95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8页(388字)

尼亚新议会于1995年12月制定新的《环境保护法》,按照欧盟标准在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如规定必须落实全国性的防治污染计划,由国家出资治理大污染源。因排放工业废物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工厂企业必须自己出资解决污染问题,在环境质量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政府有权限期在环境保护方面达到标准,否则责令其停产。经济效益差的工厂企业可取得国家的优惠贷款,但工厂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环境保护计划。还规定,建立全国环境质量信息网络,某一地区或单位出现严重的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中央政府,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各地必须定期上报环境状况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各种有关污染的信息必须迅速传达到各有关部门。除了环保机构定期发布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外,国家通讯社每天要求一篇有关当日环境保护状况的综述报道和有关资料。法律还对完善环境保护机构体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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