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筑噪音管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1页(369字)
香港《噪音管制条例》规定:(1)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从深夜7时至次日早晨7时之间或者在一般假日的任何时间内,实施或允许实施下列各款所列举的建筑施工;与其有关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尚未生效;或不符合生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的要求,属犯罪行为。(2)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在不是一般假日的深夜7时至次日早晨7时,进行或者允许进行任何撞击打桩;与其有关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尚未生效;或者不符合生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的要求,属犯罪行为。(3)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在一般假日的深夜7时至次日早晨7时,进行或者允许进行任何撞击打桩,属犯罪行为。(4)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条的规定犯罪后,应处初犯罚款50000元;再犯或者多次犯罪罚款100000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犯罪行为每持续一天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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