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船舶废油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3页(221字)

韩国《海洋污染防止法》规定:(1)船舶内所发生的油性混合物及废油按共同部令的规定要贮藏在该船内或经废水处理设施、自家处理设施及贮藏处理设施处理。(2)要烧却在船舶内所发生的油性混合物、废油及其他污染物质时,船舶所有者是要依共同部令的规定在船舶设置烧却设备。(3)设置烧却设备的船舶的船长要按共同部令的规定,在船舱内准备烧却记录簿,并记录污染物质的烧却量等,记录保存时间从最终记录日起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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