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1990年森林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5页(578字)

阿尔及利亚1990年4月21日颁布《建立国家森林机构的法令》。该法规规定建立国家森林机构,该机构为政府管理机构,它具有合法的地位,在财政上独立并对国家森林部长负责。国家森林机构是实施发展和完善国家森林资源,山区和草地计划及方案的机构,根据制定的有关森林总规则的法规,国家森林机构主要负责:(1)保护和管理国家森林资源,支持使森林周围地区的居民受益的活动;(2)确保森林遗产的存活及避免损失,使森林免受袭击和退化;(3)通过土地使用研究及划清森林界限提高森林管理;(4)维护和提高林地的等级,通过植树造林的计划帮助发展本地森林事业;(5)促进乡村的活动保护森林遗产。关于国家森林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它受程序委员会控制并由总裁进行管理程序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业部、农业部、国防部、设备部、内政部的代表及科研的最高委员、主管计划的委员、发展大草原的高级委员。该程序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普通会议并且根据主席的要求或其1/3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的会议。总裁是根据林业部的提议所颁布的法令提名的。他负责执行程序委员会的决定并负责执行国家森林机构的职能。他以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他代表着所有的国内活动,他负责管理所有的成员并且支付该机构的开支。该法规还详细规定了该机构财政管理的过程(财务、基金、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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