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社员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4页(287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注册合作社社员在处理社务而进行投票时,任何人均不得拥有超过一票权利。(2)凡本身属其他注册合作社社员的注册合作社,可派一社员在处理合作社社务中代为投票。(3)若正式获准为注册合作社社员者仍未成年,不得以其未成年为理由而阻止其签署法律文件或给予任何偿债收据,也不得以此为由使其与合作社订立的合约无效或将其废除。(4)任何社员(注册合作社除外),均不得持有任何合作社股本超过1/5。(5)注册合作社社员在该社股本中所占股份或权益的转让或索偿,不得超过本条例或规则所规定最高的股份持有额的限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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