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9页(184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4章检查工作中规定:(1)为确定经济关系和保障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合作社法规定,应对协会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各种设施及财产情况进行检查。(2)检查人员原则上只能由年满25周岁的、具有检查能力的人员担任。(3)检查工作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检查工作负责人应是公开招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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