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71页(241字)

第一条 为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进行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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