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16页(346字)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材料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定;

(二)省本级预算与州市预算有关收入分成和支出划拨表;

(三)州市人民政府上解收入表;

(四)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汇总预算表;

(五)其他应当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