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林地保护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8页(237字)

缅甸1992年《林业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处置林地,无论谁:(1)如果实施经济项目必须事先得到林业部的同意;(2)如果进行教育、科研工作或开办训练课程或旅游学习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林业部董事长或其他林业官员许可。第34条规定,如果获得采伐林产品许可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劳动者违反了许可条件,林政管理官员有权:(1)停止该许可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工作;(2)责令支付罚款后继续开展工作;(3)取消许可;(4)取消许可并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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