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0页(1165字)

中国为了合理地调节公民的收入,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税收的一部基本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据此,1986年1月和9月,国务院还先后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已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共14条,已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的两个行政法规则同时废止。

该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而4000元以上的,则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等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