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4页(522字)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的管理。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②有符合规定的章程;③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④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⑤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取证后,应在6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版号、发行许可证号、出版时间、着作权人姓名等事项。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选题计划出版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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