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3页(545字)
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短期出国的条件、审批程序等的管理。短期出国一般是指半年以内的出国。国家外事机关负责审批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务的短期出国,公民因私出国,如出境探亲、就学等不在此列。企业因经营业务出国也不属此范围。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出国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按程序审批的办法。国务院各部委的正副职领导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因公临时出国,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各部级公司、国家各专业银行等的正职领导人因公临时出国,需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一般按外事管理权限,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有的由地方外事部门审批,有的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审批临时出国,一般要提供境外邀请单位有关执行公务的证明,或者国内派出执行公务的任务证明等,还要提交本人的政治审核材料等。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国事或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