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引进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1页(204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1)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2)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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