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种子制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0页(303字)

中国2000年种子法规定,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50条第1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商品种子销售。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