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1页(418字)

亦译为“议员纪律”。西方国家议会对严重违反议事规则、扰乱正常议院秩序的议员所进行的处罚。各国议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惩罚措施不尽一致,一般有下列几种:①在议院或会议上公开告戒或宣读惩戒决议,这是最轻的一种惩罚。②责令违纪议员向议院或被其侵犯的对象作公开的道歉。③将议员暂时逐出议院,中止其参加特定的议事活动的资格。④在一定时期内暂停议员的议事资格,但不剥夺议员的代表资格。⑤暂时剥夺严重违纪或屡教不改的议员的人身自由,使之处于议院警察的监管之下;对于行为较为恶劣的议员直接移送国家监狱监禁,但这种措施仅有少数国家施行,且现在几乎已不使用。⑥逐出议会,即取消议员的代表资格,这是最重的处罚,但不剥夺该议员重新当选的权利。较轻的惩罚由议长直接依职权作出;较重的惩罚一般由议长依职权或经动议提出,议院的惩戒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审查,最后由议院决定;逐出议会或除名的决定必须由2/3以上出席议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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