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页(76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大行政区,它是比省高一级的行政区域单位。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既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政务院领导其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政府的工作。在6个大行政区中,东北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其他大行政区则由于实施军事管制,为建立革命秩序而设立了军政委员会。军政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所不同的是,军政委员会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的。在华北行政区,开始没有设立大行政区的机构,其各省、市直属政务院领导。以后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至1952年4月,撤销华北事务部,成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但华北事务部和华北行政委员会,都不具有地方政权机关的性质。根据《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适用此组织通则)的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并领导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等4个分委员会和若干部、局等机构。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3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根据需要或1/3以上的委员的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副主席、秘书长及各分委、部、会、署、行等工作部门的首长出席,其他必要人员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