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6页(300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附录7中第1条规定,水资源委员会是具有完全的继承权和公章和合作机构。第2条规定,水资源委员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以及与会议有关的各种安排,除该大臣另有指示规定者外,由该委员会自行决定。第3条规定,水资源委员会各程序的有效性不受该委员会成员的空缺或在指定该委员会成员时的缺点影响。第5条规定:(1)水资源委员会可据该大臣在征得财政大臣同意后决定的人数指派其官员和职员。(2)该大臣应据他在征得财政大臣同意后所作出的决定向水资源委员会的官员和职员支付薪金和酬金,而且应按所作决定向这些官员或雇员支付他们在履行其职责时所花的正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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