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页(639字)

简称“大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置的管辖若干省、市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为适应当时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对旧中国的行政区域进行大幅度调整。先后建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大行政区。大区是省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单位,大区设立的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具有双重性质,它一方面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另一方面,也是地方的最高政权机构。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10月17日即命令撤销华北行政区人民政府,其所辖五省六市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的决定,并于11月22日正式成立,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同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将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仅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地区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从此它本身已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减少行政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国家进行有计划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形势的需要,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撤销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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