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权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5页(219字)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自然水流、天然湖泊、天然泉水、近海、公共水井和公共水管,均属公用财产。人工水道、人工湖和其他人工蓄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系水利组织及兴建它们的其他劳动组织的固定资产;对因人工设施、建筑和其他设备占据的、不属于劳动组织固定资产的水流,其建造者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以经济的、公用事业和其他专门目的使用或者利用水流,须有按照水利基础发放的水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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