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振兴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1页(312字)

日本《渔业振兴整备特别措施法》第3条规定,渔业经营难以维持或发生困难的可能性大的中小渔业者,欲振兴其渔业经营时,可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制定渔业经营振兴计划,以经营有关政令规定类型渔业为主的中小渔业者,将其振兴计划向农林水产大臣提交,以经营非政令规定类型渔业为主的中小渔业者将其振兴计划向所在都道府县知事提交,以得到其振兴计划是适当之认定。振兴计划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渔业经营状况;(2)资产及负债状况;(3)收入及支出状况;(4)收入及支出的改善措施及其他振兴渔业经营所需措施的概要;(5)前项措施所需资金的筹集及偿还的有关事项;(6)其他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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