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风景保护对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7页(228字)
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宣布下列地区为保护对象,即由于其特殊的景色或有利的自然特性,或因有科学价值而成为特别重要的地区和风景,或由于其科学价值、环境价值、稀有性或特殊性以及从文化或其他公共利益角度看是珍贵的地质构成(山、岩、山洞等)和水源(泉、瀑布、沼泽等)。必须把宣布为受保护的地区、风景作为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以及像公园予以保护。不许毁坏和破坏受保护的自然风景、地区和物体,不许改变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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