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贷款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4页(207字)
台湾1976年《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实施要点》规定,订为1年-7年,视贷款金额及农渔机械种类而定,原则上对耐用年限较长之机械其贷款期限应较长,但对于代耕或出租业务为主的贷款期限以不超过4年为原则。要点《处理细则》规定,订为1年-7年,视贷款金额及农渔机械种类而定,原则上对耐用年限较长之机械其贷款期限应较长,但对于代耕或出租业务为主之贷款期限以不超过4年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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