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7页(752字)

一方当事人运用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不是运用诉讼的方式,不是通过法院提出的,不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既是当事人起诉要件的内容,又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如果起诉没有诉讼请求,不仅原告起诉不能成立,而且进行诉讼也毫无实质意义。诉讼请求一般是在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提出,如甲向法院起诉对相对方乙提出诉讼请求;乙在应诉后,向法院提出反诉,对甲提出诉讼请求;甲乙之间的诉讼开始后,丙依法以甲乙二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参加之诉,所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乙依法以丁为被告向法院要求判令丁承担实体义务,对丁提出的诉讼请求。这些都是在本诉讼或者参加诉讼之中,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对被告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基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地位平等的原则,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仅在理论上是允许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比如,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关系发生纠纷进行诉讼,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所欠之货款,被告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为理由,要求原告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都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不过后者属于反请求之请求,在程序上不是以诉状的形式提出的,实践中法院也不要求其另具诉状而已。诉讼请求既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根据依法处分的原则(见处分原则),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既可增加诉讼请求,也可以减少诉讼请求,还可以变换另一种请求,如原告要求退货,可变换为要求赔偿因货物不合格对其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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