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整备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1页(249字)

日本《渔业振兴整备特别措施法》第6条规定:(1)根据与某类型渔业相关的国际环境变化及水产资源状况,需要减少该渔业所使用的渔船数量或进行其整备时,由政令规定的经营该类型渔业的渔业者为成员的渔业协同组合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法人对其成员所经营的渔业进行的消减渔船数量及其他渔业整备事业,制定整备计划,并向农林水产大臣提交,接受其整备计划是适当之认定。(2)整备计划必须包括以下事项:整备事业的目标;整备事业的内容及实施时期;整备事业所需资金数额及筹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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