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护渔业水面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1页(267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17条规定:(1)保护水面的管理计划,至少要按照以下例示的事项制定。应当增殖的水产动植物的种类及其增殖方法、增殖设施的概要;限制或禁止采捕的水产植物的种类及限制或禁止的具体内容;限制或禁止的渔具渔船及限制或禁止的具体内容。(2)都道府知事,在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下,可以变更所辖保护水面的管理计划,该变更听取有关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或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3)农林水产大臣可以命令都道府县知事改变其所辖保护水面的管理计划。该命令要听取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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