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业管理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0页(507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法》第20条规定,渔业主管部长可制定为使本法有效或执行本法条款的规章,但不能损害上述条款的一般原则,这种规章可规定或制定下列全部或任何事项:(1)渔民的培训;(2)渔民和他们的渔具的登记和许可,包括定置网、桩刺网和渔船的登记;(3)外国渔船在渔业区域内应遵守的条件和程序;(4)鱼或任何特种鱼类的养护和保护;(5)限制捕获或销售的鱼或任何种类鱼的数量、规格或重量;(6)指定对所有鱼或某些鱼类的禁渔区或捕捞方法;(7)禁止某种类型的渔具或渔法;(8)规定渔网的最小网目尺寸;(9)娱乐性捕鱼的组织和管理;(10)调整海藻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养殖;(11)养鱼场的许可和活鱼进口管理;(12)鱼或鱼品的销售、分配、从所罗门群岛出口的组织和管理;(13)控制鱼或鱼品的处理、卸货和运输;(14)关于鱼的贮藏和加工的方法和步骤;(15)鱼类加工时所用的物质与材料;(16)鱼类加工厂和鱼品的检查;(17)有关鱼或鱼品质量的最低标准;(18)鱼和鱼品分析的方法;(19)免除任一等级渔船或鱼品加工厂受本法全部或任何条款的限制;(20)本法要求规定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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