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页(2154字)

英格兰国王约翰(1199~1216在位)于1215年6月被迫向其臣民让步的特权授予状。是英国法中对英美法系国家及其政治制度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文献;被认为是英国宪法的起源。

安格文王朝诸王为保有他们在法国的领地,频繁发动战争,从而造成长期的王室财政匮乏。为维护战力,国王们依据领主权不断扩大兵役,设立新税目,扩张王室内务和财政职能,加强王室的土地和司法特权,用以进行财政勒索和政治控制。1204年诺曼底的沦丧使当时在位的约翰王更加倍了上述措施。1212年,部分不满贵族开始阴谋反对约翰,1214年与法国进行的弗兰德和波尔图战役失利后,贵族们的阴谋立刻转为公开的叛乱。翌年1月,贵族与国王在伦敦举行谈判,由于双方各不退让,因而上诉到罗教廷。但贵族们认为教皇裁决不可接受,于是宣布解除对国王的效忠,进据伦敦,迫使约翰坐下来谈判由贵族起草的条款。6月19日双方达成总协议,《大宪章》便是其中的一部分,约翰王宣誓信守《大宪章》后,副本分送各郡,所有自由人按要求宣誓忠于《大宪章》和服从监督其实施的贵族“二十五人团”。由于亨利三世继位及为争得教皇的首肯,《大宪章》又于1216年和1217年经修改后颁布了两次,并于1225年最后定稿。在1217年的文本中,原文有关王室森林的部分被扩展为一个独立的《森林章程》,余下的条款称为《自由宪章》。为区分二者,后者不久便被冠以《自由大宪章》之名,但人们通常仍以“大宪章”称呼之。

《大宪章》是连续写成的,文字原始,没有间断,内容按逻辑展开,不像后人那样把它分出条款。其中的许多规定源于英格兰旧有的法律或法律文件,如亨利一世的加冕诏书、忏悔者爱德华的加冕誓词以及众多的市镇自治章程。其内容主要有:①“英格兰教会自由”,保障教会选举教士的自由。②在国王及其陪臣们的封建关系中,规定陪臣在继承土地时应付的费用,规定国王对未成年贵族及其不动产的监护权,限制国王对继承人婚姻的控制和对再婚贵妇的收费特权,还划定了陪臣向王室服役的界限。③确认法律制度的发展,如禁止国王执行官进行审判,同时设立一个普通法法庭,定期巡回审判;任何人不得被拒之于法律之外;刑罚应公允——对于贵族,由其侪辈审决;法官职位不得出售。④确认伦敦市及其他城市的自由,规定商人和外国人可以自由进出英国。⑤对国王的行政权力进行多方面的限制,如不得增加郡的常规税;税收只能由普通税吏收取,其机制由法律规定之;国王的执行官须懂得国家法律,某些钦定郡长不得再留任;如未征得所有权者的同意,国王执行官不得无偿支取粮秣、马匹和大车。⑥一些变更措施:每郡选举12名骑士,调查地方政府和王室森林管理中的秽行;命令恢复被约翰王非法没收土地和剥夺权利者的权利;废除不公平的协议和偿付;对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作出让步。最后,还规定选举一个“二十五人团”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上述内容中最重要的是第③项,即着名的第39条,要求国王自己也要遵守法律程序:“非经其同等贵族的审判或依王国的法律,任何自由民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或以任何一种方式使之受害,我们将不得去,亦不得受命去反对他。”

尽管《大宪章》在制定时就未能成为一个有效的法律,但其中蕴含的思想和原则却对后世的英美法律发展及政治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被认为是英格兰自由的源泉,因为虽然它本质上规定的是封建义务,却也规定那些从国王取得这些权利的人要尽其可能向他们的附庸讲述这些自由;并且,“我们王国的所有自由人”的规定实际上表明,它规定许多的特权不仅属于少数人,而且属于“全社会”。英国中世纪末期的资产阶级就是站在这种特权占有的立场反对专制统治的。其次,中世纪时,《大宪章》被视为主要的立法渊源,用来说明限制王权、规定自由权的立法的合理性;同时,它还是一个基本法律,可为法院直接适用。再次,《大宪章》成为中世纪末期英国革命前夜资产阶级与王权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以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43)为首的普通法法官按照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需要对它作出重新解释,把它看作古代习惯法中的主要因素,宣称国王亦不得违反。科克还把它等同于个人自由,并认为王权中的经济独占违背《大宪章》规定的“自由权和臣民的自由”;在科克的文字中,《大宪章》成了人身保护状和正当程序的原型,用以否定星座法院的合法性。最后,《大宪章》由清教徒带入北美,成为美国独立思想的渊源之一。在弗吉尼亚,第一个殖民地特许状即根据《大宪章》制定,授予定居者与其英国同胞享有同等的自由。同样,正是由于科克对《大宪章》的解释,新英格兰各殖民地才得以建立。《大宪章》中有关个人自然权利的思想,在各州宪法和美国宪法中都有所反映,“正当程序”则写入了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

《大宪章》在英国革命后逐渐失去了其法律和政治意义,它的多数条文在1863年的英国《法律修改法》中被废止,但其中第1、9、29和37条仍保留在英国法律汇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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