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沿岸渔业贷款偿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1页(280字)
日本《沿岸渔业改善资金补助法》第9条规定,接受贷款者属以下各项之一时,都道府县在偿还期以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1)将贷款用于贷款目的所规定的用途以外时;(2)拖延偿还贷款时;(3)除前两项规定的情况之外,没有正当理由违反贷款条件时。第10条规定,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偿还贷款确有明显困难时,都道府县可延期偿还。第11条规定,贷款者不在规定日期偿还或不偿还第9条规定的应偿还的金额时,都道府县可按年12.25%的比例征收其滞纳金额,可从滞纳之日起,按天数计算征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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