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建筑铁路征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7页(457字)

民国政府颁布《建筑铁路征收土地暂行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1)建筑铁路征收土地事宜,各铁路工程机关应派员专责办理。(2)建筑铁路征收土地在测量定线后由铁路工程机关按照勘定线路范围绘其界地图,一面呈请履行法定手续,一面按土地法规定,可进入界线内动工。(3)路线界桩确定竖立后,铁路工程机关派员会同该管地政机关代表查传各土地所有权人,核查实用面积,分别造图造册以凭给价。(4)各铁路工程机关应制定征收土地执照、图册,各该土地所有权人应将所有契据、粮串等分别呈验。(5)征收土地的附着物为房屋、林木、青苗等项,应于丈量面积时一并将其种类、数量勘验明确,详列清册,依照土地法规定办理。(6)每一市县域内,因征收土地所应给予的补偿金及迁移费等价款,应由铁路工程机关分段、分批计算总额拨交各地政机关商定后如期先行公告,届时并派员会同办理。(7)凡系无主土地查明属实,由铁路工程机关通知该管地政机关一律无偿收用;(8)征收土地以足敷铁路使用及将来必需的各种建筑用地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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