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机构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1页(352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流域机构应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发放用水许可证和用水特许证。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工程和活动用水,则应由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负责签发;(2)对发放水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3)完成必要的测量工作和水文调研工作;收集一般洪水和特大洪水资料,并监控水质;(4)设计、规划、施工、保护、开发和改善一些工程项目,包括流域机构本身的规划项目,以及外部委托的项目;(5)按照水文规划要求确定要达到的水质目标和工作计划;(6)为达到一些特定目标提供各类技术服务;必要时,向政府、地区政府、市政当局以及其他公私经济实体和个体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在确定流域机构的体制时,应当注意将水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其他方面的工作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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