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机构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0页(339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流域机构是按照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公管机构,享有独立于国家的某些法定权限,在行政上挂靠于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在职能上享有本法规定的完全独立的自主管理权。(2)流域机构在其所受委托的事务上,享有完成自主管理和处理事务的自主权力。它可以获得和自行处理自有资产;签署协议并可在法院受理诉讼之前不加限制地采取合法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是最终的,不受其他任何政府机构和官方的干涉。(3)流域机构的地域范围应由有关条例予以规定,它应当包括一个或几个单独的流域,国际边界则是它惟一限制。(4)本法或本法实施细则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流域机构应以国家有关自主管理机构的法律为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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