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临时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6页(390字)

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规定,开发事业实施者在工程竣工之前,必要时可指定临时利用地代替从前的土地,依本法规定制定换地计划。在决定换地时,为了农业经营合理化和防止农地的零碎化,必要时,对不足300坪的土地,可以现金结算。在取得2/3以上代议员的同意和农水产部长官的认可,换地计划即可执行。事业实施者须按本法规定,嘱托或申请有关换地处分的登记,必要时,可更换登记名义人、继承人或所有者;嘱托或申请土地标示和登记人标示的变更。事业实施者进行换地登记、必要时,在国公有地依据本法规定登记的所有权归属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不受《国有财产法》、《地方财政法》、《不动产登记法》及其他法令的限制,替代所属厅,嘱托或申请登记。该法规定,开垦他人所有的未垦地并取得竣工认可者,依据本法分得开发农地或已支付其价款时,可单独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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