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担保设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0页(372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96条规定:(1)不动产担保,仅可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设定。(2)对共有土地、属于社团所有的公共用地或牧场,以及上述土地的用益权的担保,各州可特别规定或禁止其担保。第797条规定:(1)设定不动产担保时,须明确标明被设定担保的土地。(2)一块土地的部分,只要尚未分别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不得作为担保的标的。第798条规定:(1)同一债权可在数块土地设定不动产担保。但仅以该土地属于同一人所有或属连带债务人所有的为限。(2)前款以外的情况,有数块土地为同一债权担保时,各土地应分别负担一定的债额。(3)前款的负担,除有特别约定外,依各土地价额的比例确定。第799条规定,除此之外,对农业土地设定质权时,还适用1991年10月4日联邦法有关农民土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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