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捕捞鱼类缴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2页(338字)
塞拉利昂1976年《渔业(使用税)规定》第3条规定:(1)机动渔船除了按渔业条例附表中的规定强制交纳许可证费外,还应交付使用税。(2)捕捞鱼类和采集贝类要分别交付使用税。(3)交付的这种使用税在表2中有规定。(4)使用税的规定费用可交付一年的,或半年的,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5)用机动渔船捕捞鱼贝类所付使用税的收据形式在后面表1中有规定。(6)为本规定的目的,机动渔船的总吨位应按制造厂或建筑者的技术规范确定。在有争议或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颁证官员应将决定的事项提交弗里敦港务长。(7)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本规定中第2部分条款,属犯罪,应处以不超过5000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18个月监禁,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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