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基层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0页(255字)

根据合作法律规定,泰国基层合作社除保持一定数量的公共财产外,每个社员都拥有自己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同样也不干预社员的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合作社利润大部分返还给社员。合作社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关,代表社员的利益,制定各项大政方针。20世纪70年代以来,泰国农业合作社系统进行一系列改革,按合作社成员所从事的农业类别,基层农业合作社已分为4类:综合农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土地保护合作社和特种经营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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