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0页(712字)

规范公民出境、入境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管理活动的法律,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在改革开放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入境的公民人数急剧增加而这方面的管理又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制定的,立法宗旨是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该法共6章20条,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公民出入境接受检查义务和出境后的义务。第二章出境,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海员因公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另外,该章还规定了不批准出境和边防检查机关阻止出境的条件。第三章入境,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需要办理的手续。第四章管理机关,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有权对各自发出或其授权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宣布作废或吊销。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受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以及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边境地区居民临时出入境按照中国同毗邻国家之间协议执行。该法的颁布对于加强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促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腐败,保护公民出入境合法权益均有重要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