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1页(576字)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41条,分为总则、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该法的行为。对于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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