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7年大气污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4页(300字)

美国1967年颁布《大气质量法》。该法规定:(1)根据气象、地形和气候,将全国分成8个大区。(2)在各州或州际间确定大气质量控制区。对每个大气质量控制区进行评价,确定污染问题的性质和范围。(3)对特定污染物颁布大气质量基准。这些污染物对人类健康和福利有普遍影响。(4)开发并公布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情报。在此基础上,联邦政府将符合大气质量的实用技术推荐给州和地区污染控制局。(5)要求州和地方政府按照大气质量基准限期制定大气质量标准。允许州采用比基准报告中推荐的标准更严的标准。如果某个州没有行动,由卫生教育福利部长对其大气质量控制区制定大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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