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堆放处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7页(411字)
法国1963年《卫生条例》规定:(1)不经卫生部门特别允许,禁止用私人焚烧炉焚毁生活垃圾。(2)在距住宅200米以远;距有甲壳类动物的公园1000米以远;在泉水保护范围之外,离水源、水井、游泳场所、海滩、马路及小道35米以远的农田中,可以少量施用这类粪肥。禁止使用飞机喷洒粪便。必须将粪便均匀铺洒于地面,并在几天内将粪便翻入地下。(3)拥有条理化的垃圾收集服务设施的地区,必须把生活垃圾放在垃圾箱中,地方当局要安排处置这些垃圾。其他地区的居民,须将垃圾放在粪肥堆上或将其埋入地下。如不可能,须将垃圾运往一个由该地区提供并管理的堆放场所,该场所被列为危险的、不卫生的及有害于人的建筑物。(4)生活垃圾用的垃圾箱必须配有盖子,盖子须用吸声、防水的材料制成。这些垃圾箱不但要有防范苍蝇、鼠类及其他动物的盖子,而且还要足够稳定,以免被狗或猫轻易撞翻。总之,必须保持垃圾箱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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